今后,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有可能会受到处罚,最高预计被罚5000元。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悉的。
根据调查,目前,部分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的单位,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现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缴费用电。对此,昨天提交常委会审议《河北省电力条例(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供电企业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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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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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审批让人跑三次以上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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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