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众多层面,加快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加贴近实际的法规作为基础。8月23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批准后公布实施。
我市现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2月1日颁布实施。2012年初,在总结条例实施十年经验的基础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条例修订草案从2012年底开始网上听证,到提交市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到人大举行立法听证会,到人大会议审议,每次关于这部条例的最新动态,市民均抱以极高的关注度,毕竟房屋、物业、物管与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最新版的修订草案,与前一版本相比,在业主行使权力、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对市民反应强烈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比如,针对许多新小区入住率低的现状,新版修订草案放宽了条件,除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如果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也可申请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如果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表决,此前要委托推选出的业主代表行使权力,而新版修订草案提出,如果业主愿意委托其他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其他业主可以作为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代其表决。
而对于群租行为,新版修订草案通篇没有出现禁止“群租”的条款,而是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相关行为作了明文规定。比如,禁止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禁止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禁止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等。
针对物业使用禁止行为,也有新的罚则对应。新版修订草案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实际可操作性做了调整: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立法程序,《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上报省人大批准。届时,新的物管条例出台实施,将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于《杭州市住保房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