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顾明思议就是运用各种不同手段,把社会的各种信息及时传播给社会大众的“载体”。媒体的传播,对于促进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社会物质生活知识、提高人类生存素养和质量,起到积极,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物业服务行业,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后,衍生出来的一个新兴服务行业。它的诞生,是对原“传统居住房屋管理,由政府统配统包”模式彻底的颠覆。这一根本性的“社会住房制度及管理模式”改革业态,即“中国式的物业服务行业”,自然会引起社会各阶层、各界别人士的关注。媒体和媒体从业者当在其中。从职业性质来说,捕捉、挖掘、点评、传播社会生活中那些“新鲜、新生、新奇”的信息,是媒体工作的第一要素。所以“中国式的物业服务”行业的出现及其发展动态,自然也成为媒体从业者,猎取、关注“社会信息资源”动态之一。那么,我们物业服务的从业者,应该如何接待、应对媒体对于当下“物业服务业态”发展进程中各类的信息的采访与报道呢?首先,我们要以积极、正面、尊重的姿态,接待媒体的采访权益。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采访,被采访的物业服务从业者,以“淡定、礼貌”的言行,和其交流。如在采访现场,或许给记者一杯水、一块张纸巾、一句“您好,记者。您的采访,我愿意和您配合”等等的温馨话语,都能彰显物业服务从业者的“从容、镇定”心态。我们切忌碰着采访,显得无章法、无语词的“心慌、抵触”神态。那些个“用手挡镜头、甩甩手,扭头回避走人”的举止,那些个“找领导,我不知道”、“这件事找公司说去,我不能接待。”等言语,都是对媒体采访者的不尊重。不利于采访“事由”客观性的顺利铺述。“彼此的尊重”是我们当今精神生活中十分渴望和需求的。唯有“彼此尊重”,才能得到“心灵的沟通”。唯有这样,采访者和被采访者,才会在一种平心静气的氛围里开展采访事务案例的对答、交流,还其采访事务案例的过程与真相。其次,我们对于被采访物业纠纷案例的真相、经过,一定要在现有法规的框架内与采访者沟通、交流、阐述。把物业纠纷案例的阐述、表白,引领到与物业法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建章立制若干规定等相违背的框架内上进行。事实上,我们许多物业企业在为小区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物业纠结案例,不外乎物业员工一方,要执行物业法规、小区业主公约、及小区业委会得到授权制定的若干规定和部分不明规则、不明事理、甚至非理性、戾气十足的业主一方产生冲突。在此情况下,我们纯粹的就事论事,难以阐述、论证发生此类纠纷事态给小区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后果性。这就必然给采访者留下“说事的口舌”。我们只有把“物业纠纷案例”放在物业法规、业主公约以及得到授权的业委会制定小区若干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有理、有力、有利、有节的阐述、沟通,才能争取到我们最大的“有理性”。有一句话说的真好“你说不过采访者,是因为你自己本身没有足够的认知、理论、词汇来说服采访者。你只能是“挨批受气”。另外,我们物业从业者必须认识到,现在是“全媒体信息化”的时代,各类“自媒体”之间的竞争,不排除“眼球经济”在运作过程中的驱动作用。学会保护好我们“被采访”的权益也是十分重要。中国特色的社会转型及结构建设,使得“国家新闻法”出台,处在一个摸索过程中。但是各级党委对当下媒体的管控、监督还是制定很多的行业规矩。在采访过程中,我们被采访者有权向采访者提出索取、验证采访者的证件,即“记者证”。所有“记者证”都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网站得到验证。对不持有“记者证”的采访者,要以委婉的言辞,建议采访者补办媒体单位的“采访证明”。同时,我们被采访者,最好远离纠纷现场交流,阐述,避免现场嘈杂环境的干扰。接受采访的时候,我们应该准备必要的“录音机或者手机摄影机”等设备,并明确告知采访者“我们真诚欢迎您的采访。但为保证采访您所采访事由的准确、客观、公正,我们希望对等录音、录像,请您谅解”。这种被采访者的合理诉求,是国家大法赋予我们的合理权益。采访者不会,也不应该拒绝。我们这样合理的权益,也是为极少数不符合事实报道的媒体采访者,给我们造成声誉的损害时,向主管部门“各级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新闻道德委员会”提出诉告,直至上法院作最终的论理而准备。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明白,如今的社会是一个转型、开放、全媒体信息的社会。我们和媒体界的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能够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朝一个理解、知会、包容的态势发展。不管媒体的报道是“正面”还是“负面”,都有利于从事物业服务的员工们,从报道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我们为业主服务的工作水平。
89新闻电台《老缪说物业》节目责编 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