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从业人员即日起不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666号令)

发布日期:2016-03-02 22:08:19浏览次数:143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在2016-3-1国务院对外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中第三十五点内容: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对照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01/content_50478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