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或实行差别化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11-05 16:30:20浏览次数:1375

    海南省近日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业监管人员,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修改完善《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优良企业品牌。针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经营性房地产两个档次差别明显的物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满足不同的物业服务需求。扶持创建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公司,逐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

   《意见》还提出,要加大对区域(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应明确社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加大投入和建设,避免因配套设施落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低廉,造成宝贵资源浪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市县政府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加强商品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市县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商品房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设施清单与建设标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文章来源于《凤凰网海南站》http://hainan.ifeng.com/news/zaobanche/detail_2013_11/05/1419358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