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15:58:24浏览次数:1459

10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注册对象、注册申报单位、申报方式和程序、注册受理时间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通知要求,凡2012年8月底前已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分批受理注册:通过2006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和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为2012年9月30日起受理;通过2011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为2012年12月1日起受理;2012年9月以后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